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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印发

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2022-07-24 00:00 34 次阅读 767 字

来源:三秦都市报

发布时间:2022-07-24

作者: 赵明 编辑:lucy93

原标题: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印发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

7月20日 ,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,《 陕西省 房产税 实施细则》正式印发,2022年 7月18日 起施行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

《 陕西 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规定,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的征税范围:城市为市行政区(不含建制镇)的区 域 范围;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;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;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 发达 ,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。

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 经营管理 的单位缴纳;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;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对产权 共有 的,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。

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明确,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,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。

根据《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对 纳税人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 计税依据 的,由房产所在 地税 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。

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由国家 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经财政部批准 免税 的其他房产等房产免征房产税。

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,需要 减税 或免税的,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根据《条例》第七条的规定,房产税按年计算,分季征收,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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